相關辦法

學校衛生委員會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3年09月30日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0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1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01月08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01月 27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訂

第一條 依據(七六)體字第五八二二四號函公布之「加強大專院校學校衛生工作計劃」及九十一年二月六日通過之「學校衛生法」,特設置本校「學校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推行學校衛生及保健,提供健康資訊,改善生活品質,進而達師生健康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設置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學務處主任擔任本會成員包括教務處主任、總務處主任、軍訓室主任、各教學單位主管、學輔中心主任、環安組組長、事務組組長及生活輔導組組長另由學生自治會推薦學生代表三人。執行秘書由衛生保健組組長擔任,但不具投票資格。

第四條 委員會職掌:

(一) 學校年度衛生工作計劃之擬定與推展。

(二) 學校衛生設施之規劃與充實。

(三) 學校衛生教育宣導工作之策劃。

(四) 學校衛生保健工作之審議事項。

(五) 健康環境之督導(含資源回收及校園整潔)

(六) 其他學校衛生相關工作之輔導。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若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則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第七條 本會行政業務由衛生保健組負責,經費由學務處提撥業務費勻支。

第八條 本章程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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