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辦法

學生團體保險實施管理辦法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團體保險實施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一0三年一月八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一、目的

為使本校學生在學期間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以致身故、失能或需要住院治療時,能獲得經濟上之補助,特訂定本辦法。

二、適用對象

本校學生(包含日間部及在職專班)及校外實習生。

三、管理部門

學務處衛生保健組(以下簡稱衛保組)。

四、承保機構

1.學生團體保險:採公開招標或議比價方式選定對學生保障最有利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

2.校外實習生(含各科):由教育部採公開招標或議比價方式選定對學生保障最有利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

五、要保人、受益人

學校以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受益人,唯被保險人身故時,其為法定繼承人。

六、學生團體保險範圍

1.  學生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責任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失能或需要住院治療者,可依照保險契約申請給付保險金。

2.  本保險有效期間為一學年,自每年八月一日上午零時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午夜十二時止。

3.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4.應屆畢業學生,其保險效力至七月三十一日終止。

5.學生轉學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人向承保機構辦理異動通知。

6.學生休學者,應繼續交付保險費參加學生保險,則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人應通知承保機構。

7.學生中途喪失學籍者,承保機構對其之保險責任至學期終止之日下午十二時為止。

七、投保

1.  參加學生團體保險者,全年應繳的保險費分兩次於每學期註冊時繳交。

2.  衛保組應於每年四月ㄧ日至四月三十日間(投保第二學期)及十一月ㄧ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投保第一學期)向承保機構辦理學生團體保險投保作業。

3.  衛保組應依據教育部規定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申領第二學期)及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申領第一學期)備文向教育部申請學生團體保險補助經費。

八、保險金額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最低為新台幣壹佰萬元。

九、保險費

1.  被保險人全年之保險費依承保機構之得標金額為依據,每學期由教育部補助50元整,其餘由被保險人於每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

2.  具有下列情況之被保險學生,應由學校辦理各類學生減免學雜費申請補助時,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後函報教育部予以全額補助,惟每人每學年最高補助313元(分上下學期,每學期156元及157元),此項併入學校辦理各類學生減免學雜費申請補助:

(1)免繳學雜費學生(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含重度、極重度殘障學生及重度、極重度殘障人士之子女,惟不含公費生)

(2)原住民身分學生

十、保險理賠申請

1.  學生遇疾病或意外傷害就醫住院後,應檢具診斷書、收據正本、學生證影本及相關 證明文件等,至衛保組填具承保機構提供之「申請書」申請理賠,理賠類別及應檢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依承保機構之規定。

2.  保險金申請期限,自發生日起計算2年內辦理有效。

十一、 其他未載之詳細規定依保單內容為主。

十二、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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